醫生下處方用藥時,原則上是需要詢問患者是否對某些特定的藥物過敏,對于孕婦、小孩和老人家用特定藥物時,要事先做個皮試。同時,患者知道自己對某種藥物過敏時,也要主動告知醫生。如果是醫生個人疏忽,沒有事先詢問患者導致患者人身受到傷害的,屬于醫療事故。但是醫生已經盡了該盡的職責后,由于患者自身特殊體質導致醫療意外發生了,就不屬于醫療事故了。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賠償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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