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上的"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
2、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工資時,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此處涉及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認識,一種意見是這類情形僅包括《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另一種意見是這類情形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可見,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正確解讀是驗證上述兩種意見的關鍵。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款規定從規范形式分析屬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后,法律擬制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這表達了法律的一種強制性態度,以賦予勞動者終身雇傭的機會為代價促使用人單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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