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憑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辦理住院手續,按醫院的規定預付押金。出院時,支付自付和自費部分費用,其余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與醫院按規定結算。
參保人支付自付和自費費用,其余由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服務單位按規定結算。門診特定病種定點服務單位同一社保年度內不得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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