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
3.執行標的較大,難以執行結案
4.被執行人屬于企業主或者承包工程的包工頭等特殊主體的,這類主體借款的原因大多數是因資金短缺周轉不力或效益不佳,這類案件在履行還款義務時周期較長,還款風險因素增多。
5.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債務,隱匿財產,故意轉移財產。
6.被執行人的財產權屬不清,造成執行難。比如正處于過渡期小產權房,此類房屋買賣、過戶都存在很多問題
7.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時間較長,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