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晚幾年辦理房產證,但這需要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則雙方應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內辦理。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辦理,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辦理。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則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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