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小孩子在幼兒園、學?;蛘咂渌慕逃嘤枡C構里面受傷,它是有一個責任承擔的規定。目前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校發生安全事故,學校負責任為慣例,不負責任為例外。
即幼兒園對在園幼兒傷害承擔責任與否,要看事故的發生與幼兒園管理職責的履行有無直接因果關系,要考慮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系,要看幼兒園教職工在履行職責中有無故意和過失的過錯。根據過錯原則歸責,只有當幼兒園在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相關聯的活動中有過錯,造成幼兒傷害,才應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即損害賠償額度應與幼兒園過錯大小相聯系。孩子在幼兒園受傷后,家長可以要求園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以及交通費,如果嚴重的傷殘或者死亡的,家長除了上述的費用外,還可以追加精神賠償費,但是賠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一、如何保障小孩在幼兒園的人身安全?
保護在園幼兒的人身安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幼兒園和幼兒家長的共同心愿。出于種種原因發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兒園還是幼兒家長,都應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妥善處理。此外,《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提出:“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睋?,在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中,逐步建立幼兒園責任保險制度,讓保險公司介入理賠、實現理賠市場化,應該說更是一條對幼兒園和家長都有利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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