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繳納了三個月是不能報銷的。社會保險交多久可以報銷呢?據了解,有單位的繳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次月就生效了,個人繳納社會保險,一般有半年的等待期,需6個月后才能享受醫保待遇。如果是社會保險補繳后,自繳費之月起6個月后發生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可按照醫保報銷標準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繳費之月起發生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1、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60天內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繳費的。
2、失業人員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后60天內進行就業登記并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繳費的。斷繳超過3個月再續保的,視作重新參保,有3-6個月的等待期(各地政策不同),這期間也是不能享受醫保報銷待遇的。過了等待期按重新參保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并重新計算連續參保繳費時間,參保員工斷繳前的繳費年限可以計入累計繳費年限。
員工因單位原因斷繳醫保的,由單位補繳;員工因個人原因斷繳醫保的,視當地政策,可自主選擇是否補繳。
拓展資料:社會保險醫保報銷比例多少?
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9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準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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