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單位辭退勞動者,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蛘哳~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不用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了。
2、根據書面通知辭退勞動者的原因,才能判斷是否給勞動者經濟補償?;蛘呓洕r償,或者不給經濟補償。
一、能力不足能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嗎
能力不足是辭退員工的理由,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上班一年多辭退怎么賠償
可以補償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一年半以上的話,那么就會按二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存在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員工業績長期掛零是不是可以辭退
員工業績長期掛零是不是可以辭退,應當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來進行判斷的,首先得確定“沒有業績”的情況是否符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
如果符合,則公司可以以此原因開除員工,不過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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