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不需要受分居時間的限制,只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就可以去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中,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調解無效后會判決準予離婚。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不用分居兩年也可以離婚。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夫妻分居可以離婚的情形
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少任何一項都不能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1、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
(2)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2、分居滿二年的計算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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