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相關規定,對于在起訴前雙方已經完成工程結算并且對建設工程價款達成結算協議的,以及工程合同約定固定造價的,在法院起訴階段,甲方都無權申請進行工程造價堅定。
造價鑒定的目的是確實欠款事實,既然雙方對欠款工程的事實都沒有異議,甲方申請鑒定就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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