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確認的標準:
1、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2、合同形式、內容、訂立程序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應當認定無效;
3、合同雙方以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為目的,訂立的合同無效;
4、其他標準。
一、房屋買賣契約書有效嗎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二、跟二房東合同有效嗎
與轉租者的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需判斷合同的效力問題:1、對于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2、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且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則合同有效。
三、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體合格,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就保險人而言,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且須在其營業執照核準的營業范圍內訂立保險合同。
2、意思表示真實,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自己的真實內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謊報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隱瞞保險標的真實情況而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人由于受欺詐,雖然與投保人就保險合同達成了協議,但沒有反映出當事人的真實內在意思,也即表意與真意不一致,由此產生的保險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3、合同內容合法,即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例情況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保險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保險合同而言,則要求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應嚴格遵守《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如我國《保險法》第四百七十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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