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只是證明你的房屋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那么其上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贈與、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體土地 (或 宅基地 ),那么其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買賣、贈與也需要得到村鎮相關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兩個:一是城鎮土地國家所有,二是鄉鎮土地村民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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