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涉嫌土地違法的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案件相關的土地審批、登記等手續;
(五)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一、土地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職責時享有哪些權力
(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2、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3、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4、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三)對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活動依法進行制止。
(四)對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
(五)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個人和單位主管人員,依法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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