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難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單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而且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相關法律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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