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別人欠錢5000多不還可以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理論上不管多少金額,法院都會立案,因為民事權利是以維權為目的,立案要求與款項數額沒有直接關系,法理上推論是只要有侵權事實存在就應立案,比如有些民事權利而沒有金錢的給付義務,同樣在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起訴須承擔訴訟費的基本起步費用,當事人須考慮是否得不償失;二是司法成本,即法律資源的占用,司法機關須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到需要法律調整的地方與對象。所以數額太少是不予立案的,這還未見統一規定,但有的地區內部掌握是1000元至3000元為立案基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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