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閑置土地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供應土地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理用地申請和辦理土地登記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置閑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閑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
1、通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出讓年限,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具體操作時,可用居住用地70年期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原商業用地剩余年限的市場評估價,再按一定比例(一般為40%)乘以其差價,從而確定出需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使70年期土地使用權合法化。
2、通過政府收購后重新出讓方式確定70年期。因為這種情況一般屬拆除地上建筑物后重新建設,盡管當事人已通過轉讓方式取得了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權,也通過了規劃審批,但并不等于出讓方(土地管理部門)也同意其改變土地用途并變更土地出讓合同。出讓方可以采取先報經政府批準,再按市場價格(一般以評估價為準)收購其土地使用權,然后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70年期的住宅用地使用權(原土地使用權人當然可以參與競買),重新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