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但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一、追討個人債務是否可以起訴
追討個人債務可以起訴。
1、提交訴狀,由人民法院受理,然后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債務人不履行的,可以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離婚案件調查取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三、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具體要求怎么規定的
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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