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受脅迫的婚姻請求撤銷的時限是一年。當事人是因為他人的脅迫而結婚的,應該在脅迫結束之后的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獲得人身自由的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規定訂婚有法定年齡。訂婚年齡不得低于18歲。父母給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屬于違法行為。同時,我國規定婚姻自由,即使訂了婚約,婚約對雙方并無約束力。在滿足結婚條件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結婚。訂婚,又稱婚約,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訂婚并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訂婚在法律上是屬于一種契約行為,這是一種身份契約。此身份契約具有以下特性: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才能從事訂婚行為。法律上對于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若違反此規定而訂立婚約者,此婚約并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因為,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榧s不得強制執行?;榧s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時,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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