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溝通協商是解決工資糾紛的首要步驟,但若協商失敗,則應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自備證據,如工作牌、工資卡等,以證明勞動關系存在。不要采取過激行為,避免加劇惡化。注意事項包括確保勞動關系證明、社保記錄等,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未繳社保,提供欠薪證據如電話錄音、考勤表等。根據證據是否能證明勞動關系,選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訴訟。
法律分析
一、溝通協商解決
不管是在職還是離職,不管是無故拖欠工資還是不發工資,都應先通過正常的渠道,與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協商,搞清楚拖欠或不發的原因,再選擇合理的方法去處理,給公司和個人留有余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妥善處理。
二、協商失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通過與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交涉,溝通協商不成,那沒有別的辦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維權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或者是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三、除了以上兩種渠道外,應理性對待工資不發的事情,千萬不要用過激的言行(如:跳樓討薪、跳橋討薪、綁架老板等方式)來處理,以免事態惡化,使自己受害更加嚴重或者使自己從受害方變為
加害方。
四、注意事項
1、要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發放的工作證、上崗證,單位的考勤表、員工花名冊(一般由單位保管,建議先進行勞動監察投訴,讓勞動監察去單位取得后再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取)、有本人在單位簽名的領料單,單位發放的工作服(穿工作服正反面照相),討要工資的電話錄音(錄音的技巧建議詳細咨詢律師),單位給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到勞動監察投訴,讓勞動監察去單位取得后再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取或者到社保處自行打印后讓社保機構蓋章)等。
2、對于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應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另外,要證明欠你多少錢,如電話錄音、考勤表、工資單、記工表、加班表(有的地方稱為特勤)等。
3、如果能證明是勞動關系的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如不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就按照勞務關系去法院起訴。
結語
合理溝通協商是解決工資糾紛的首選方式,無論在職還是離職,都應與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尋找解決問題的原因和方法。若協商失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依靠法律武器,確保擁有證據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務必理性對待,避免采取過激行為,以免加劇矛盾。注意保留勞動關系證據,如勞動合同、工作證等,以及工資相關記錄。對于社會保險等問題,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若無法證明勞動關系,可考慮通過勞務關系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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