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是在戶口所在地還是居住地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04:01:28
起訴離婚是在戶口所在地還是居住地
法律分析:一般起訴的原則是在戶口所在地,但是如果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標準。經常居住地是指在起訴前已經連續一年居住的地方,但是就醫的除外。如果夫妻的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導讀法律分析:一般起訴的原則是在戶口所在地,但是如果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標準。經常居住地是指在起訴前已經連續一年居住的地方,但是就醫的除外。如果夫妻的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一般起訴的原則是在戶口所在地,但是如果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標準。經常居住地是指在起訴前已經連續一年居住的地方,但是就醫的除外。如果夫妻的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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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是在戶口所在地還是居住地
法律分析:一般起訴的原則是在戶口所在地,但是如果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標準。經常居住地是指在起訴前已經連續一年居住的地方,但是就醫的除外。如果夫妻的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