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還會繼續偵查,偵查完畢向檢察院移送審查,之后,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話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提起公訴之后刑事法庭開庭審判,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批捕后又無罪釋放的可能性很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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