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要件。無效婚姻是相對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種類型,屬于婚姻成立方面的問題,是對婚姻成立與否的法律價值的評價。
二、無效婚姻的情況有哪些
關于無效婚姻的情況,《婚姻法》第10條規定了以下四種情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所謂有配偶者,是指處于有效婚姻關系狀態下的人,包括登記結婚、未被依法宣告無效或撤銷的婚姻當事人。重婚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包括兩類:一類是直系血親,包括所有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另一類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由此可以推斷,《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應適用擬制直系血親,而且從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來看,無論該擬制血親關系是否解除,都應該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旁系自然血親,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痘橐龇ā穼Α搬t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沒有明確列舉,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規定。通過我國《母嬰保健法》可以得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者,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二是指定傳染病,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性病、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三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齡的。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時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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