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在欠條簽字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被欺詐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撤銷后,欠條自始無效。
一、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在于: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是有效的,需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予以撤銷才自始不發生效力,逾期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空白合同屬于合同欺詐嗎
簽空白合同不一定屬于合同欺詐。如果簽訂了空白合同后,當事人按照之前約定填補了合同,那么不構成合同欺詐。如果存在受欺詐簽訂合同的情形,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民法典關于合同撤銷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規定,合同如果存在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以欺詐手段實施的等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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