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合意,類似合同的性質,合同就是法院作出判決的證據之一;
法院的調解書比離婚協議更具效力,調解書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離婚協議與調解書沖突,以調解書為準;
如果法院調解只是對離婚事實進行調解,而未處理夫妻財產的,離婚協議可以作為起訴分割夫妻財產的依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三款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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