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由于證據不足。拘押嫌疑人后,案件簡單的,公安機關在4天內就可以上報檢察院提請逮捕,如果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拘押30天,檢察院接到申報后必須在7天內作出批準還是不批準逮捕。所以往往是第37天時,逮捕令下來。如果不批準逮捕,嫌犯第38天的上午釋放,這個釋放不是說沒有事情了,而是取保候審,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實際上,在嫌疑人剛剛拘押時,家屬就要請律師介入了,律師越早介入,對嫌犯越有利。因為,律師在查驗案子時如果發現案子的瑕疵,馬上會給予糾正的,并且可以有效地阻止實行逮捕。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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