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庭前調解可以簡化程序
開庭前調解,是法院正式組織開庭前,因雙方當事自行達成和解,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調解,簽訂了調解協議或者請求法院出具了調解書的調解行為。
如果雙方能達成調解協議,那么就可以簡化開庭筆錄,直接將調解意見寫進調解筆錄中,并制作民事調解書。
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如果現實就已經履行的,那么案件就此解決掉。如果,負有履行義務一方沒有按照調解的內容及時履行義務,那么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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