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一、家庭共同財產發生的時間與夫妻共同財產不同,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發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家庭共同財產不是從締結家庭關系時發生,而是在家庭成員有了財產并愿意成立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生效時發生;
二、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是由家庭成員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構成,財產的范圍以約定為準,而夫妻共同財產基本是夫妻雙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全部從法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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