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具有常住戶口滿5年,家庭人均月收入、財產、車輛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具有區常住戶口,無房屋權屬登記、交易記錄的無房家庭(含離異單親家庭及已滿35周歲的未婚家庭)。3.具有市戶籍、在市無房屋權屬登記、交易記錄,簽訂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兩年(含兩年)以上的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中級以上職稱人員。4.經相關部門認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定向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人才。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中的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6.經市政府認定的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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