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在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做生意所得的收益;因寫作、專利等知識產權而產生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或者殘疾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其中一方所有的財產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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