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繳出資可以轉讓股權。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認繳制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而僅僅是賦予了公司在資本籌集與運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因此,是否實繳出資并不改變股權投資行為的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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