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協議離婚辦理產權人變更登記的,首先要到市房屋產權監理處二樓大廳領取《市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書》,填寫欄目中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房屋情況、包括地址、權證號、建筑面積、房屋結構、方位、所在樓層等,然后到窗口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即房照)、離婚證及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身份證及不欠取暖費證明等。
未進行房屋產權公證的,協議離婚雙方都要到場會同辦理,經過公證的,一方到場就可申請辦理房屋產權人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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