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二)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舉證;
(三)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四)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記錄舉證;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證明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就勞動者所處的工作崗位的一般加班情況舉證;
(六)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就減少勞動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七)用人單位應就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八)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
(九)用人單位應就各種實際已發生的工傷賠償支付事實舉證;
(十)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一、勞動者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
(一)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就應當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的事實舉證;
(三)勞動者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者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舉證;
(四)勞動者主張工傷賠償的,應就存在因工傷害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及鑒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需交通費和食宿費、應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事實舉證;
(五)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權利的,應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難產、領取獨生子女證的事實舉證;
(六)依法應由勞動者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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