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認定自首的條件包括:犯罪人在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投案行為是犯罪人自愿決定的;向司法機關或個人承認實施犯罪行為;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怎樣認定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因此,公安機關要認定自首,需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自動投案;第二,如實供述。
自動投案的行為應符合以下幾種情況:
(一)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但是投案人無論出于后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三)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四)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結語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或未采取強制措施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規定,自首者可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公安機關認定自首需滿足兩個條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動投案應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且是犯罪分子自愿決定的行為。投案人必須向司法機關或個人承認犯罪行為,并自愿置于其控制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才能被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2018修訂):第四章 人民檢察院的人員組成 第四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負責辦案場所警戒、人員押解和看管等警務事項。
司法警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2021公布):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監察官制度,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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