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案例:
2016年7月21日,興安盟檢察分院對楊某某以涉嫌貪污罪立案偵查,在偵查貪污案件過程中,楊某某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行為。起訴書指控楊某某受賄共18起,偵查機關的偵查說明中認定楊某某主動交代的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是17起,涉案金額共235萬元人民幣。其中一起關于賈某某的受賄事實從時間上來看,是行賄人賈某某先供述的,而楊某某是在其之后供述的,故而在移送起訴時,起訴書中并未認定楊某某的受賄罪構成自首。
爭議焦點:
楊某某涉嫌的受賄罪是否構成特殊自首。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認定在以貪污立案偵查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某主動供述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主要受賄事實,具有連續性,不應賈某某中間陳述索賄而割裂開來,認為應以自首論。
二、特別自首能減刑嗎
特別自首能減刑?!缎谭ā返诹邨l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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