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關于單位犯罪自首如何規定的問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刑法未對單位是否可以成為自首主體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既然單位如同自然人一樣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和刑事責任主體,那么在刑法無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當然解釋為包括單位。因此單位自首的,也適用“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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