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侵權構成有四個基本特點:
1、侵權的主觀過錯須有確定性。侵害人格權,故意、過失均可構成;小說侵權,同樣如此,這種故意。過失需要有確定的內容。
故意以小說侵害人格權的,作者應當有確定的動機、目的。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權,行為人必然有其確定的內心起因和追求的損害他人人格權的目的。小說創作是高尚的藝術創作活動,如果在小說創作中有敗壞他人人格的動機和目的,就背離了小說創作的藝術宗旨,就是以小說作為工具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這就具有侵權的故意。例如,作家在作品中公然聲稱要“展覽”某人,有的作家公開聲明要暴露某人的“內心丑陋”,這種侵權的動機、目的就十分明確,侵害的故意十分確定。
有的作家對自己的主觀創作意圖歸結于高尚的藝術創作,但實際上隱藏著自己侵害他人人格權的秘密意圖,這需要認真審查。要通過舉證、查證過程和審查小說的具體內容去發現,證明他的真實意圖,能夠證明其真實動機目的的,應當確認該作者的侵權故意。
動機、目的查不清的怎么辦呢?這種情況可以就事實來定。小說在客觀上造成了侵權的后果,就按后果定。這樣做,有兩點根據:一是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不同,可以就客觀結果確定民事責任;二是過失同樣可以構成侵權,可以從損害后果來證明作者的過失。
小說侵權中過失的確定性,主要表現在作者對他人人格權保護義務的違反。人格權是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無意中侵害了他人人格權,就是對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構成了侵權的過失。這種情況,大部分是作者掌握、熟悉原告的生活,在創作時以原告作為創作的原型或模特,以原告的經歷作為創作的素材,在創作過程中暴露了原告的生活隱私,或者在原告生活經歷的描繪中加進了侮辱、誹謗的情節描寫或言詞,無意中造成了侵權的后果。這種情況,就是對創作素材處理不當的過失。
小說創作中既無侵害故意,又無過失,不能構成侵權。對此,讀者硬要“對號入座”,應當予以駁斥。要旗幟鮮明地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不能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的那樣:“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寫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睂μ柸胱?,是讀者認為作品中的人物、事件與自己相同或相似,找出相同或相似點,認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確有所指,是指作者在創作中有意描寫特定的人物,并在作品中對特定的人有侮辱、誹謗行為或揭其隱私,至于其對侵權后果所持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或是過失,一般不問。
關于具體的審查,應當從小說中人物的經歷、性格、環境、人物關系以及事件的主要情節、基本過程等方面進行分析判斷,不能僅憑只言片語和主觀臆斷而擅下結論。
2、小說塑造的人物須有排他性。這就是指小說塑造的人物確指現實生活中的特定的人(即案件中的受害人、原告),排除描寫其他人的一切可能性,這是確定小說侵權的基本事實問題,必須判斷準確。
當前,對于小說的劃分,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不同的種類。從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出發;可以將小說劃分為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小說和非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小說這樣兩大類。有人將前一種小說稱之為紀實小說,后一種稱作純小說。非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小說是小說的主流;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小說,是近年來流行起來的一種新的小說體裁,一般通稱為紀實文學,它以描寫真人真事、基本事實不得虛構為特點。
以真人真事作為描寫對象的小說所描寫的人物,就是生活中特定的人物。對這種小說的人物排他性,是容易確定的,如“《好一朵薔薇花》案”,作家在“紀實小說”《好一朵薔薇花》中,用原告的真實姓名、真實的經歷、真實環境來創作作品,并對原告作了丑化性的描寫,進行誹謗。這種情況可以肯定地說,小說中的人物就是原告,能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結論只有這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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