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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村建筑事故的賠償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2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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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村建筑事故的賠償

關鍵詞:農村建筑事故賠償主體認定責任劃分。內容摘要:建筑事故分為發生在城鎮的事故和發生在農村的事故,發生在城鎮的建筑事故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而發生在農村的建筑事故處理起來就相對地比較困難。本人在該文中,對農村處理建筑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兩大難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僅供同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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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關鍵詞:農村建筑事故賠償主體認定責任劃分。內容摘要:建筑事故分為發生在城鎮的事故和發生在農村的事故,發生在城鎮的建筑事故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而發生在農村的建筑事故處理起來就相對地比較困難。本人在該文中,對農村處理建筑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兩大難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僅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農村建筑事故賠償主體認定責任劃分

內容摘要:建筑事故分為發生在城鎮的事故和發生在農村的事故,發生在城鎮的建筑事故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而發生在農村的建筑事故處理起來就相對地比較困難。本人在該文中,對農村處理建筑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兩大難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僅供同行參考。

建筑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人的過失或意外情況而造成施工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事故叫建筑事故。建筑事故有以下幾個特征:1、事故是發生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個方面。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進行營造;安裝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裝修、裝飾行為。只有在這兩個環節中發生的事故,才能叫建筑事故;如工程竣工驗收后房屋倒塌而發生的事故,不屬建筑事故的范疇。2、事故發生在建筑施工的工作區域內。這個工作區域既包括施工的現場,也包括施工原材料和施工設備及機械的運輸途中。3、受害人為施工的工作人員及輔助人員。4、損害的事實和建筑施工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在實踐中,建筑事故一般分兩大類:一類是在城鎮發生的建筑事故,一類是在農村發生的建筑事故。在城鎮發生的建筑事故,一般處理著比較容易,因為在城鎮施工的建筑商,都是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對這類建筑事故的處理,只要依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工傷處理即可,而發生在農村的工傷事故,處理起來就相對比較困難。因為在農村施工的建筑商,基本上都是“兩無”的個體戶,他們一無營業執照,二無相應的資質證書,他們都是一些臨時性的組織,所以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這些困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賠償主體的認定比較困難,二是對責任的劃分比較困難。下邊結合本人所辦理的一些案件,談一下自己對這兩個問題的處理和看法:

一、農民自建住房,是不是必須要求施工者有一定的證書?2006年8月,當澠池縣天池鄉的張某建兩層半住宅時,將工程以9500元的價格承包給鄰村的王某施工(包工不包料)。王某系農村工匠,在建房方面有一定的技術和經驗,而且近二十年來,也一直利用農閑時間組織民工,給當地農民建房搞建筑,而且信譽也不錯。王某承包該工程后,便組織李某等十余人開始施工,王某約定每天給李某付工資50元;后在粉刷墻壁時因架板脫落,李某從架子上摔下來后造成雙足足根骨折,經法醫鑒定為七級傷殘。后因在賠償問題上達不成協議,李某便將王某和張某一起告到了澠池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和張某之間是加工承攬關系,李某和張某之間是雇傭關系,因王某沒有建房的資質,張某在選任上有過錯,故判決讓張某承擔30%的責任;王某系雇主,應承擔60%的責任;李某由于自己注意不當也有責任,應承擔1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張某上訴的主要理由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對農村建筑隊的資質應如何進行認定和管理、由哪個部門進行管理;既然有關部門沒有規定,那么農村建房的工匠就不一定必須要有資質;法律既然沒有這個強制性的要求,那么張某在選任上就不存在過錯,也就更不應該承擔責任。該案后來在二審法官的主持下,三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即將一審的承擔比例變更為張某為10%、王某為70%、張某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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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村建筑事故的賠償

關鍵詞:農村建筑事故賠償主體認定責任劃分。內容摘要:建筑事故分為發生在城鎮的事故和發生在農村的事故,發生在城鎮的建筑事故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而發生在農村的建筑事故處理起來就相對地比較困難。本人在該文中,對農村處理建筑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兩大難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僅供同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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