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并未規定企業不得開除哺乳期的勞動者。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哺乳期女職工未履行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的,將喪失被保護的權利,哺乳期可合理合法開除。比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哺乳期女職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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