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是有效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承擔,因此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在離婚之后,債務是可以由男方進行全部承擔的。離婚之后,雙方可以通過離婚協議的方式,協議由男方承擔全部的夫妻共同債務,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但是該協議一般不能對抗其他人,對于其他人的債務,離婚后也需要雙方共同承擔該債務。因此對于婚姻過程中的債務,夫妻雙方是可以進行協商和處理的,從而完成離婚協議的約定。
離婚可以所有債務男方承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雙方約定所有的債務都由男方承擔,但如果債務人要求女方承擔債務,女方不得拒絕,因為雙方之間的約定只對雙方有效,不得對抗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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