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合同無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
3、應該辦理抵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抵押合同無效
4、抵押物重復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5、對于通過簽訂抵押合同規避法律的,抵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無效。
8、抵押物價值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抵押合同無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抵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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