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
1.基本稅率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低稅率
除基本稅率以外,下列貨物按照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1)下列應稅貨物按照13%的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①糧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圖書、報紙、雜志;
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
⑤國務院規章的其他貨物。
(2)下列應稅服務按照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①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②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3.零稅率
(1)納稅人出口貨物,一般適用零稅率,國務院另有規章的除外;
(2)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章的其他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4.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我國增值稅實行扣稅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應納稅額應該等于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一般納稅人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合法扣稅憑證注明稅款進行抵扣,其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銷售額是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和其他符合稅法規章的費用。如果銷售的貨物是消費稅應稅產品或進口產品,則全部價款中包括消費稅或關稅。作為增值稅計稅依據的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如果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合并定價(含稅銷售額)的,應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增值稅的核心就是納稅人收入的銷項稅額抵扣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其余額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
除稅法規章不得抵扣的項目外,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主要有: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外購或者銷售貨物(固定資產外)所支付的鐵路運輸費用(代墊運費除外),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其他運輸方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增值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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