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補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補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補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補償喪葬費和死亡補償金。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補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補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補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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