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是犯罪嫌人人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罪行的行為。
1、審理機關對于自首行為一般會從輕或減輕處罰,投案后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
2、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一、累犯投案自首會怎么判刑
累犯投案自首的,應根據具體犯罪情節和罪名來判刑。對于累犯一般應從重處罰,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而對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對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免除處罰;但具體判刑仍然要根據其觸犯的罪名和具體情況而定,累犯和自首只是作為量刑要素考慮。
三、網上通緝自首會減刑嗎
在沒有被公安機關抓獲、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如果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在投案后做到如實供述的話,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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