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通過勞動立法的形式將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原則、程序、受理范圍等確定下來,用以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它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地方勞動爭議仲裁、以及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司法。
由于勞動法律制度所調整的范圍涉及到勞動關系的方方面面,因此,其內容也十分豐富,從理論上說,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這是調整勞動關系最基礎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合同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主要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來建立。由于勞動者個人相對于企業而言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在勞動合同中容易出現一些對勞動者不利的條款,這就需要通過集體合同來矯正,以提高企業的整體勞動條件和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集體合同一旦簽訂,對企業及勞動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條款相沖突的,以集體合同為準。
2、勞動基準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指國家制定的關于勞動者最基本勞動條件的法律法規,包括最低工資法、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與衛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勞動基準屬于強制性規范,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執行。
3、勞動力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調節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就業的法律制度,包括就業促進法、職業培訓法、就業服務法等。就業是民生之本,促進就業是現代國家的基本責任。國家必須采取各種宏觀調控手段,創造就業機會,實現勞動者充分就業。
4、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對勞動者基本生存條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質量的提高進行規定,具體包括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工傷保險法、生育保險法等。
5、勞動權利保障與救濟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勞動監察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法。由于勞動關系具有身份屬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用人單位往往會忽視甚至侵犯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因此,勞動監察對勞動法律制度的實施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勞動關系存續中,勞動爭議是難以避免的,關鍵是要建立起有效的解決勞動爭議的制度,以此作為解決糾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屏障。目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種方式。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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