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除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外,還有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作為服刑人員,不能出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的,正常情況下是該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
一、請問服刑人員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服刑人員的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1、服刑人員要上交一份書面的且有簽名的結婚申請書給婚姻登記機關,還要向監獄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的結婚申請報告;
2、經審查后,確認服刑人員外出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應當在監獄干警的陪同下親自到服刑監獄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經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發給結婚證。
二、服刑人員朋友是否可以探望
服刑人員朋友可不可以探望,需視情況而定:
1、親屬和監護人可以進行探視,親屬的會見一般限制為直系親屬,朋友不屬于直系親屬,不可以探望;
2、如果其他親屬、單位、組織探視的話,應該在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有關證明說明有關理由,經監獄有關部門審核后,也是可以探視的。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探視需要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
2、服刑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在服刑人員。在服刑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服刑人員回家探視;
3、服刑人員近親屬給服刑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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