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當在承辦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內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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