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有關規定,現金可在下列范圍內使用:1.給職工個人的工資、各項工資性補貼;2.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3.支付各種撫恤金、學生獎學金、喪葬補助費;4.支付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5.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種獎金;6.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錢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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