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坐牢,想要協議離婚的,應當由服刑人員向服刑監獄提出申請,得到審批批復。由服刑監獄出具當事人證件材料,派獄警陪同雙方當事人到服刑地區或者是另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結婚證。
2、如果被告一方在監獄服刑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另一方在外邊自由的,由在外邊的一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那么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由在監獄的一方作為原告起訴,那么應該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立案。
一、離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轄
(一)普通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1、離婚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以被告住所地為管轄依據向本院提起訴訟的,應提供戶口簿、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證明。
(二)特別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1、對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離婚協議書一方不簽字怎么辦?
離婚協議書一方不簽字時,只能通過書寫離婚訴狀之后,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訴訟離婚案件中,首要的問題就是訴訟管轄問題,即一方應當向何地法院起訴的問題。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未超過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如果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案件,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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