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領取對象不同: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實業補助金: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在廣州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且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參保職工失業前最后參保地為廣州市、在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間失業且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向本市申領失業補助金。
2.發放標準不同:失業保險金: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90%,即2020年發放標準:1890元/月。
實業補助金:在廣州市累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及以上的,失業補助金標準按廣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發放,即1890×50%=945元/月;在廣州市累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不滿1年的,按廣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5%發放,即1890×15%=283.5元/月。
3.能否補發不同:失業保險金:不可,但累積領取期限。
實業補助金:可以,最早可追溯至2020年3月。
4.申領截至日期不同:失業保險金:無
實業補助金:2021年6月30日
5.發放期限不同: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最長24個月
實業補助金:按月發放,最長6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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