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與轉包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2、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一部分?!睹穹ǖ洹返谄甙倬攀粭l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一、建筑工程勞務分包什么情況下會導致無效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在下列情況下是無效的:
1、承包人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就擅自將工程分包的。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即使進行分包了也屬于違法分包,分包行為無效。
2、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法律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二、工程合同簽訂的條件具備條件有哪些
簽訂工程合同的條件如下:
1、項目初步設計已獲批準,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
2、建設資金和主要設備來源已基本落實;
3、招標項目中標通知書已下發;
4、承包商是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其承包的項目。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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